2021-061延安医药:监事会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众公司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6 号——股权激励与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以下简称“《监管指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延安医药洋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公司《上海延安医药洋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修订版)》”)进行了核查,相关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公众公司办法》、《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 12 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或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的;
3、因涉嫌证券期货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等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或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修订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采取市场禁入措施且在禁入期间的;
2、《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高管情形的;
3、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给予行政处罚的;
4、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
5、对公司发生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
本次激励对象未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激励对象均符合《公众公司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修订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激励计划(修订版)》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众公司办法》、《监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且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符合相关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
上海延安医药洋浦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1年12月7日